长期以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很多机关及个人对律师调查往往不予配合。自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情况。但在现实中,很多律师自行去调查取证经常会吃“闭门羹”,只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给本来已经审判任务超负荷运转的法院增加了巨大工作量。
近日,广州越秀区法院执行局向“黄金广场”不良贷款项目系列案申请执行人的两位代理律师开出了一张有效期为3个月的“委托调查函”,首次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授予财产调查权。据悉,这是该院锐意破解执行难的一大新举措。
试水财产“委托调查函”
据介绍,越秀区法院执行局共有40位法官,1—8月共收案627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3.51%,法官人均结案130.8件,结案压力非常大。作为广州老城区,越秀区执行案件中涉烂尾地系列案多、不良贷款项目系列案多,而此类案件往往排查财产线索就需要几个月,有时还需要等待其他债权人起诉确权,往往会拖上好几年。
“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为80%左右,也就说,还有20%的案件因为缺少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等原因不能执行。”执行法官陈里维告诉记者,越秀法院一直在探索执行新途径,以提高实际执行率。
“黄金广场”不良贷款项目系列案共200多位被执行人,多居住在港澳等地,财产分散,几易执行法院,一直都没有很好的执行效果。自2010年移送至越秀区法院执行后,执行法官积极查找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采取边防布控措施,但由于此案本身执行条件较差,加之年份较久、涉案人数众多、被执行人多为境外居民等原因,财产查找难度很大。
执行法官经长期摸查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中有9人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可能有房产、存款等财产线索,但囿于执行资源紧缺,执行法官难以到全国各地区去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
为了有效回收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申请,越秀区法院执行局研究决定授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财产调查权,开出首张财产“委托调查函”,由代理律师对九位被执行人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取证多了“尚方宝剑”
据悉,“委托调查函”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授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权利。获得授权的律师凭委托调查函、生效判决及律师执业证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但代理律师在取证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调查收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得将调查收集到的信息用于与本案执行无关的用途等,如有违反,要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根据情况探索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实际上是通过由法院签发的令状,为律师调查权提供国家强制力保障,为律师调查取证“保驾护航”。
相较于经办法官,代理律师有更自由的时间,可以对被执行人在全国的执行线索进行更全面的排查,尽可能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情况等,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有律师对记者表示:“虽然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与代理律师的调查权,但在现实中往往行不通,很多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百般推托,等我们查到线索再去告知执行法官,很多被执行人已经将财产转移了。现在有了‘财产调查函’这一‘尚方宝剑’,我们开展工作方便多了。”
据悉,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代理律师昨日就已经拿着“委托调查函”,赴上海等地去查找财产线索了。
“开出首张‘委托调查函’,是我们法院的一个创新举措,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的尝试,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陈里维对记者表示。
南方日报记者 洪奕宜
通讯员 赵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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